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离婚时,涉及婚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无法取出的,则可以由一方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若为一方婚前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不得予以分割,应为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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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涉及婚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住房公积金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分配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无法取出的,则可以由一方给与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若为一方婚前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一般不得予以分割,应为个人所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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