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我一千块钱,现在发消息不回打电话不接,有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法律分析:欠钱发信息对方不回不能算证据。不能作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证据,可以作为一方主张债权债务证据,诉讼时效有用。从原则上来说,用微信发信息到欠款人,即便对方没有回复,已经具备了告知的条件。
因为无法确认,对方是看到了这条信息,还是没看到这条信息。最好还要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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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和对方正常交流,在交流过程中注意多收集有力的证据。比如借钱时留下的借条,接打电话时全程录音,保存各种软件交流时聊天记录的截图以及收集银行的转账记录,只要收集到可以证明对方借钱的主要证据,就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要求债务人全部偿还。
如果债务人依旧不还,打算赖账,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拍卖债务人的财产,用以抵扣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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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有聊天记录,是否可以起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会以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立案。
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其他的证据,其他的证据能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人民法院会予以立案,对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认定被告确实借钱未还的,应当作出判决,让被告尽快还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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